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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法務部在21日讓6名死刑犯面臨末日,引起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不滿。廢死律師高涌誠25日表示,法務部無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關於赦免權的規定,除了將和廢死民間團體共同向監察院要求彈劾法務部長曾勇夫,也考慮告曾勇夫「違法殺人」。
總統府25日也針對廢死議題提出澄清,表示法務部依法是死刑執行的最高主管機關,對於主管機關的權責,馬英九總統完全予以尊重;也重申馬總統從未說「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更不會以不執行死刑換取免簽證待遇。
廢死聯盟25日也宣布,9位民間委員退出「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資深媒體人楊憲宏接受《ETtoday新聞雲》訪問時強調,他可以跟無能政府合作,也願意幫助懦弱的政府,但他無法繼續為一個說謊、形同詐騙集團的政府「擦脂抹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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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憲宏表示,現在有許多法官不願做出死刑的判決,並不是礙於廢死團體的壓力,而是不願意違背2公約的精神,因此如果在死刑與無期徒刑中間,如果能增加「特殊無期徒刑」,符合「逐步廢死」的精神;甚至會中也提出「特殊無期徒刑」的假釋,至少要關了25年以後才能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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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針對被指控違法殺人一事,25日也發出新聞稿澄清,全文如下:
一、 依2012年4月20日公布之我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報告書第83點指出:法務部依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以審核死刑案件之執行,若受刑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再審、非常上訴,而程序仍在進行中,或有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所規定心神喪失、婦女懷胎之事由,均依上開要點規定暫時停止執行…。第84點亦稱:赦免法並未規定對死刑犯之赦免聲請做出赦免與否之決定,亦未規定程序及准否標準條件,或不服之救濟措施,惟並未限制死刑犯請求赦免之權利。
二、 依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因我國赦免法並無請求赦免、准駁等程序規定,因此法務部審酌國內情況執行死刑,並未違反現行赦免法規定,與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1984年決議通過之「關於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第8項所稱,在所有程序未終結前,不得執行死刑之精神並未違背,此參考上述人權報告書所指現行國內現行法令規定,法務部均已踐行,自無違法執行死刑可言,特再澄清說明。
▲處決六名死刑犯,曾勇夫:天人交戰。(圖/東森新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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