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現場 圖轉自www.weilan.com
東京台灣女留學生命案是2012年1月5日發生在日本東京都台東區新御徒町的命案,兩名就讀草苑日本語學校的台灣籍女留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於學校在外承租的學生宿舍遇害身亡;目前全案由日本警方偵結,遭到懷疑行凶的同校台灣籍男學生張志揚在名古屋遭到逮捕後自刎身亡。
嫌疑犯
張志揚(1981年5月12日-2012年1月9日),曾就讀建中補校,高雄義守大學,台北市魚心鰻魚飯專賣店小開,喜歡SKE48,特別是松井珠理奈。
2001年,張志揚因為貼文尋找援交妹被女警盯上,被判刑3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2012年1月8日,因為有嫌疑而被日本政府列為本案通緝犯,疑似出現在東海地區。
1月9日,在名古屋參加SKE48門票抽選落選被警方逮捕後,在押送回警局時,於警車後座拿出預藏水果刀自刎而死。
1月11日,壹週刊報導,該命案關鍵證人是張志揚的室友鈴木友章,同時也是3人語言學校實習老師。張志揚喜歡林芷瀅,命案發生前曾抱怨其冷淡,殺人後則神色自若告知鈴木要前往大阪。
死者
朱立婕(1987年8月11日-2012年1月5日),出生於南投,美國加州大學聖地亞哥分校經濟學系畢,曾於2002年進入台中僑光科技大學的前身,即為僑光技術學院的五專部就讀金融與風險管理系,專科三年級時以「出國」休學,2006年仍未復學,因此喪失學籍。
林芷瀅(1989年1月18日-2012年1月5日),出生於台中,曾就讀華盛頓高級中學,淡江大學,其男友溫士豪與其在淡江大學資訊傳播系時為班對,目前在台中市交通大隊服替代役。
2011年1月29日,朱立婕曾在Facebook發表文章,表示再次夢見被追殺。
2011年4月,朱立婕前往草苑日本語學校學習。
2011年9月29日,朱立婕和林芷瀅在Facebook上互加好友。
2011年10月,林芷瀅前往草苑日本語學校學習。
事發經過
2012年1月4日,晚上7:00,林芷瀅曾與父親通過電話,興奮地表示5日要與同學一起去北海道玩,由於台灣天氣變冷,北海道則會更冷,林父還叮囑女兒要注意保暖。
1月5日,(日本時間)早上8:00,林芷瀅與25歲男同學相約在9:30碰面。但是9:20之後就失聯,男同學通知校方老師前往203室開門,發現林芷瀅穿雪靴和羽絨外套倒臥在玄關,朱立婕則是身穿連帽外套和運動長褲倒臥在下鋪,兩人各有20多處刀傷,送醫後兩人因頸動脈失血過多而宣告不治。案發後,住在對面的男同學張志揚下落不明,並在其住處驗出死者血跡反應。
1月7日,日本警方在關西找到一名「關係人」,卻被台灣媒體誤認為是張姓嫌犯落網,最後日本警方證實這名「關係人」與本案無關,而且找到的人並非張姓嫌犯本人。
1月8日,張姓嫌犯的父親接受蘋果記者採訪,表示已做好心理準備,學校12日開課,如果11日有回來,就可以暫時排除兒子的嫌疑。下午3:00,日本警方對張志揚發出通緝令,張父聞訊後更表示已做好收屍或探監的心理準備。而被通緝後沒多久,張志揚的facebook突然關閉。
1月9日,日本警方在張志揚手機最後位置查出位於名古屋。下午五點時他在名古屋市參加SKE48劇場門票抽選卻落選,因有登記名字被劇場人員主動通報警察。警方當場已經有對他搜身才帶上警車前往名古屋市中區警署進行偵訊。在車上時他說:「沒想到要殺人,只是要偷東西,對林小姐、朱小姐感到非常抱歉。」而抵達警署門口玄關,張志揚趁著警員眼光離開,迅速用利刃刺向自己,割喉身亡。警方懷疑張志揚自殺用的兇刀是事先藏在褲子裡的。
疑雲
日本警視廳偵查警員將張嫌押至警視廳時,雖有搜身,但竟沒發現預藏的水果刀,致使張嫌下車時自刎身亡。
日本警視廳偵查警員為何沒對張嫌使用手銬、腳鐐?日本警視廳隨即稱「因張嫌表現服從,並不勉強對其使用手銬、腳鐐」,但卻造成張嫌一死的悲劇。
求償
雖然張父曾信誓旦旦說要賠償並向死者家屬道歉,但數月後,兩被害者家屬至今得不到張家一通電話、一句對不起都沒有。竟因相關法令規定,境外遇害的兩女無法得到任何犯罪被害人補償 (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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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犯罪被害的專屬保護機構?
A: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2.Q: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A:從 87 年 10 月 1 日正式施行。
3.Q: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適用於所有的犯罪被害案件嗎?
A:不,只適用於因他人犯罪而被害死亡或受重傷的被害人。
4.Q: 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幾種?
A:有兩種,一是遺屬補償金,一是重傷補償金。
5.Q:那些被害人可以申請遺屬補償金?
A:因他人犯罪而被害死亡的被害人的遺屬,如阿甘的爸爸車禍不幸死了,阿
甘、阿甘的媽媽、兄弟姊妹都可以提出申請。
6.Q:前述車禍的例子,阿公可以申請嗎?
A:可以,因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第一順序是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順序是祖父母,第三順序是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兄弟姊妹,順序在先者優先,阿甘、阿甘的媽媽、兄弟姊妹是第一順序,所以,阿甘的阿公即是第一順位所指的父母之一,故可以申請。
7.Q:那些人可以申請重傷補償金?
A:因他人犯罪而受重傷的被害人本人,如果本人行動不便或仍在就醫當中,無法親自提出申請時,可以由他的家人代為提出申請。
8.Q:要向那個單位申請呢?
A:犯罪地的地檢署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請。
9.Q:遺屬補償金有多少?
A:最高補償醫療費新台幣(下同)四十萬元、喪葬費三十萬元、法定扶養費一百萬元。
10.Q:重傷補償金有多少?
A:最高補償醫療費四十萬元、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一百萬元。
11.Q:有沒有不予補償的情形?
A:有,如(1)被害人駕車逆向行駛或闖紅燈,發生車禍死亡,被害人就被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之事由;或(2)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如先生殺死太太,先生或子女是遺屬而申請補償,地檢署補償審議委員會就可以決定全部不予補償,或一部分不予補償。
12.Q:申請補償金,有沒有會被減除的情形?
A:有,如被害人有投保社會保險,或汽車強制險,獲得理賠的金額,或是已經與加害人和解,取得損害賠償金,都要從申請的補償金中減除,如果已經領取補償金後,發現有上開應減除之情形,也必頇返還。 如經地檢署補償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一百二十萬元,但有投保學生平安保險,獲得理賠七十萬元,該七十萬元就必頇返還。
13.Q:為什麼叫做「補償金」,而不叫做「賠償金」?
A:因為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就是侵害他人的生命,是侵權行為的一種,依民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行為人是真正要負損害賠償的人,國家只是在行為人還沒有賠償之前,先行「補償」,之後,還會向行為人或其他負賠償之人求償。
14.Q:申請補償有沒有時間的限制?
A:有。一是從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沒有提出申請,就不能再申請;一是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超過五年,也不能再申請。如 90 年 4 月車禍死亡,也知道肇事者是張三,一直拖到 92 年 5 月,才提出申請,就會被駁回了。
如果肇事者逃逸,而不知道肇事者是誰,又沒有申請補償,直到 96 年 1月才提出申請,也會被駁回。
15.Q:肇事逃逸,不知誰是肇事者時,是不是也可以申請補償?
A:可以。
16.Q:申請補償最高一百四十萬元,為什麼後來才補償一百萬元呢?
A:因為地檢署審議委員會審議時,會考量所有相關的因素,不必要的費用就會被扣除,如送葬的陣頭,不是必要的費用,可能會被扣除;受重傷後滋補身體的費用,如果不是必要的,也會被扣除。
17.Q:可以用口頭申請補償金嗎?
A:不可以。一定要用書面,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各地都設有分會,專任人員對不懂得填寫申請書的,都會提供協助。
18.Q:提出申請後,萬一急著用錢,補償金又還沒有撥下來,怎麼辦?
A:可以申請先發給緊急補償金,但金額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19.Q:性侵害的被害人得了憂鬱症,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協助嗎?
A:可以。性侵害的被害人雖然不能申請補償金,但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已對性侵害的被害人提供醫療服務或心理治療。
20.Q: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的服務項目有那些?
A: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出具保證書、訪視慰問等多項服務。
21.Q:什麼是「出具保證書」呢?
A:犯罪被害死亡或受重傷,要扣押加害人的財產,必頇提出擔保金,如果被害人沒有資力提出擔保金時,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出具「保證書」,就不用繳納擔保金了。
22.Q:什麼是「法律協助」呢?
A:犯罪被害死亡或受重傷的被害人遺屬或被害人本人,要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程序,或在刑事訴訟程序,可以請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法律協助」,由該協會委任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代為撰寫狀紙或代理出庭或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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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司委會通過百合條款
兩名在日本語文學校就讀的台灣女學生林芷瀅、朱立婕,被發現遭殺害於宿舍,因犯罪行為發生於我國境外、不受我《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保障,成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距受害事件即將一周年,今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林佳龍等提「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犯保法從制定到現在近15年,林佳龍認為,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犯保法保在障人權上是空有其法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多數被害人以自己的生命、身體與健康付出慘痛的代價,以喚起犯保法要不斷的修改,他也了解法務部認為犯保法的修正涉及法律體系很大變革,如果沒有大的翻修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林佳龍當場要求法務部陳明堂次長允諾明年九月將犯保法整體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做成委員會決議通過。法務部也表達將遵循決議,盡速完成。
行政院所提犯保法修正草案,對於海外因國人故意殺害國人,其家屬才得以申請扶助金20萬。林佳龍表示,認同法務部於現行補償機制外創設「扶助金」制度,但「為德不卒」,需要國人殺害國人才得申請國家奧援,這完全與國家維護國民責任的精神相違背,實在不應以加害人為中華民國國民為限。林佳龍也提出修正動議,修正加害人不以中華民國國民為限,並獲得委員會通過。
本次犯保法已在司法委員會完成修法,待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境外國人被害身亡,只要被害人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遺屬得申請扶助金20萬,並將此項修正溯及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以後死亡者,也將適用於今年初二位日本遇害女學生個案。
台中民間社團在2013年1月5日,距離日本女學生遇害事件發生屆滿一年,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修正案也已經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在台中市文英館舉辦「百合條款音樂會」,用音樂傳達此件心痛的事故帶給社會的深入反省與法律制度的檢討。
林佳龍指出,外國人在台灣都列入境內的保護,我國國民在國外受害卻沒有列入保護,除了司法保護網的死角外,也涉及行政作為,政府以公權力不夠或以權限為由互踢皮球,採消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顯露出行政部門各自為政,無法苦民所苦的官僚氣息。林佳龍在自己的提案增列駐外單位的協力義務,也修正行政院版條文,增列相關機關與相關駐外單位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主動告知其相關權益,促使外交部與相關駐外單位扮演為轄外國人服務角色,主動提供必要協力。
當受害事件發生後,媒體若在毫無根據下錯誤報導,對痛失親人的家屬來說,是一種二度傷害,也無法還給受害者一個清白。林佳龍提出修正草案課與媒體責任維護被害人隱私權,審查會也通過對行政院版修正。未來被害人或其親屬如認為媒體報導有錯誤時,得於報導播送或刊登之日起15日內要求更正。媒體應於接到要求後15日內在該報導播送之原節目或同一時段之節目或刊登報導之同一刊物同一版面加以更正。若被害人或其遺屬因媒體報導受有損害,媒體及其負責人員有關人員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另外,林佳龍也連署丁守中的提案,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中殯葬費於20萬元以內者,不必檢具憑證,法務部即逕行核准,優先核發給遺屬,法務部相關單位也要主動告知遺屬應有的權益。
這一修法林佳龍稱為「百合條款」,即是以二為受害者之一林芷瀅的日文名字來為這次修法定名。林佳龍表示,這是讓這起事件被害人的犧牲能有所代價,同時也讓未來在境外因犯罪而被害的台灣人民都能得到政府應有的體恤與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