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
總統依戒嚴法宣布戒嚴,戒嚴案需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再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或追認,始得宣告。
戒嚴權發布的原因,乃限於戰爭或叛亂發生
發布時期不論是立法院集會或休會期間均可。
發布程序須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
並經立法院之通過始得依戒嚴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
依戒嚴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
有關戒嚴權之效力
警戒地域(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警戒之地域)
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於戒嚴時期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接戰地域(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於戒嚴時期則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
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執行以下事項:
第一
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前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消滅太陽花 消滅大腸花 也順便消滅白色正義)
第二
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大甲媽不能繞境 安息日不能上教堂)
第三
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22k繼續當奴隸 屁孩繼續待煉獄)
第四
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附加攔截FB G+ PTT訊息 有必要就順便沒收你的哀鳳、HTC跟電腦)
第五
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
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沒VIP黨證別想出國玩 繼續窩在你的鬼島台灣)
第六
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長太正會被雞鴨 長太帥會被檢舉)
第七
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
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過年不能放鞭炮 告白不得放煙火玩仙女棒)
第八
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
但不得故意損壞
(鴿子可以去你家玩 但你不能路過鴿子家)
第九
寄居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并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
(離鄉背井出外打拼被趕回家 甚至無法出外打拼)
第十
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此條例只適用劉大縣令)
第十一
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
得施行檢查及調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
其必須沒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7-11跟全家的東西被掃空 你只能看標價 無法結帳)
戒嚴令一經宣布
戒嚴地域內的行政及司法權均受當地最高軍事長官指揮或接掌
並得停止或限制人民各種自由及權利。
總統依戒嚴法宣布戒嚴,戒嚴案需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再經立法院議決通過或追認,始得宣告。
戒嚴權發布的原因,乃限於戰爭或叛亂發生
發布時期不論是立法院集會或休會期間均可。
發布程序須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
並經立法院之通過始得依戒嚴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
總統於「情形緊急」時,得經行政院之呈請
依戒嚴法宣告戒嚴或使宣告之,但應於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應於復會時提交追認。
有關戒嚴權之效力
警戒地域(戰爭或叛亂發生時受戰爭影響警戒之地域)
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於戒嚴時期處理有關軍事之事務,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接戰地域(作戰時攻守之地域)
地方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於戒嚴時期則移歸該地最高司令官掌管
其地方行政官及司法官應受該地最高司令官之指揮。
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有權執行以下事項:
第一
得停止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並取締言論、講學、新聞雜誌、圖畫、告白、標語暨其他出版物之認為與軍事有妨害者
前述集會、結社及遊行、請願必要時並得解散之
(消滅太陽花 消滅大腸花 也順便消滅白色正義)
第二
得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動有礙治安者
(大甲媽不能繞境 安息日不能上教堂)
第三
對於人民罷市、罷工、罷課及其他罷業,得禁止及強制其回復原狀
(22k繼續當奴隸 屁孩繼續待煉獄)
第四
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附加攔截FB G+ PTT訊息 有必要就順便沒收你的哀鳳、HTC跟電腦)
第五
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
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沒VIP黨證別想出國玩 繼續窩在你的鬼島台灣)
第六
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長太正會被雞鴨 長太帥會被檢舉)
第七
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
並得扣留或沒收之
(過年不能放鞭炮 告白不得放煙火玩仙女棒)
第八
戒嚴地域內,對於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
但不得故意損壞
(鴿子可以去你家玩 但你不能路過鴿子家)
第九
寄居戒嚴地域內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并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
(離鄉背井出外打拼被趕回家 甚至無法出外打拼)
第十
因戒嚴上不得已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產,但應酌量補償之
(此條例只適用劉大縣令)
第十一
在戒嚴地域內,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
得施行檢查及調查登記,必要時並得禁止其運出
其必須沒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7-11跟全家的東西被掃空 你只能看標價 無法結帳)
戒嚴令一經宣布
戒嚴地域內的行政及司法權均受當地最高軍事長官指揮或接掌
並得停止或限制人民各種自由及權利。
參考資料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fbid=740192519335287&set=gm.629862907103132&type=1&thea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