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15年年資(1998年任職),依照《勞基法》與《勞退條例》的計算方式:
- 1998-2007(適用新制前)10年
10×1=10個月。 - 2008-2012(適用新制後)5年
5×0.5=2.5個月。 - 收費員要求兌現「加發7個月」承諾
7個月。 - 共計19.5個月。
如果該收費員自就任後皆適用《勞基法》,資遣費應為12.5個月,與現在高公局7個月的承諾,相差5.5個月,若以月薪3.5萬計算,相差近20萬。若依照收費員認知,交通部應在《勞基法》規定之外「加發7個月」,則落差超過40萬。
已經從今年(2014)1月1日起遭到裁撤,由於之前交通部曾經作出「加發七個月」資遣費的條件,而取得電子收費系統(Electronic Toll Collectio, ETC)的遠傳電通公司,也曾承諾原薪安置收費員,但是到目前為止,高公局以不區分年資、一律7個月底薪的方式計算資遣費,而遠傳電通安置收費員比例也非常低,收費員於是批判交通部與遠通電收「跳票」。
收費員謝小姐指出,3號參與抗爭的收費員,大都有10年以上的年資,自從2008年(民97),收費員適用《勞基法》之前的年資,全部沒有計算,而之後的年資,則都折算進「7個月資遣費」裡面,這與之前大家認知的,交通部承諾在法定的資遣費之外,「加發7個月」資遣費有很大的落差,而這種齊頭式的資遣費計算方式,對於年資較長的收費員非常的不公平。
在收費員資遣費的計算上,有一個重要的時間點,那就是2008年(民97),這一年,勞委會解釋行政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人員開始適用《勞基法》,也就是在這之後的5年間,資遣費是必須要付的,而在這個之前呢?《勞基法》84條之2只規定了沒有其他法令的話,就由勞資雙方協商計算。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年資15年的收費員,從頭到尾都適用《勞基法》,那麼他在2008年之前的10年,會有一年一個基數,也就是大約10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但是因為之前這一段不適用《勞基法》,所以變成要跟資方「協商」。
事實上,關於國道收費員的資遣費計算,還有一個轉折,那就是收費員的聘用分成兩種,一種是以所謂「人事費」支付薪資的人員,另一種是以「通行費」支付的人員,2008年,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人員納入《勞基法》,並沒有包含以「人事費」支付薪資的這些所謂「公部門約聘雇」人員,而這些人,是至今都沒有適用《勞基法》的,約聘雇人員沒有資遣費,在離職的時候,只能把(從2006起)提撥的「離職儲金」領走(請參閱「這一篇報導」)。
不管是以「人事費」或「通行費」支付的人員,所做的工作和待遇都是差不多的,在2006年,約聘僱人員開始提撥「離職儲金」的時候,以「通行費」支付薪資的人員,也比照辦理,所以也有這一筆「離職金」。而到了高公局齊頭式的辦法裡,以「人事費」支付的人員領的7個月「資遣費」,被稱作「離職儲金」之外「加發」;而以「通行費」支付的人員,在2008年之後的資遣費,則是在這7個月裡面「扣抵」,最後的結果則是一樣的。
把一個簡單的關係弄得那麼複雜,實在是因為政府單位分批適用《勞基法》、大量使用非典型勞動,又在公部門雇用的法制下,採取大量疊床架屋的制度所造成的結果。
對於年資較短(5年以下)的收費員來說,本來可以領2.5個月,現在變成7個月,是比較有利的,但是對於超過10年以上年資的人來說,舊的年資就這樣不見了,那麼收費員有沒有與資方協商呢?謝小姐說,之前曾經在新北市勞工局的主持下,與高公局進行過協商,不過那個時候很亂,大家都擔心如果不接受這樣的條件,那就什麼都沒有了,所以也沒有醞釀起大規模的抗爭。
在去年底之前,收費員還有籌碼,可以透過罷工、癱瘓國道交通等方式,與高公局談判以取得較好資遣條件的時候沒有抗爭;等到收費站倒下、已經沒有工作的時候,再出來陳情,官方已是老神在在,不需搭理,3號在交通部,也只有高工局方面人員出面接見收費員,來到凱道,總統府行禮如儀地接受陳情,不過結果只怕不難預料。
至於針對另一個「事主」遠通電收,收費員的訴求則在未來的工作保障,早在2006年1月1號,精簡第一批1百多名收費員時,遠東電收與交通部就達成過協議(交通部新聞稿),包括「5年內工作權」、「轉職至該企業集團維持原薪資保障」…等5項保證。當時收費員就曾醞釀一波抗爭,打算在國定假日或選舉日發動怠工(苦勞網《工運年鑑》2005.06-2006.05,頁104),但並沒有真正實踐。
「遠通電收說要幫我們安排工作,但是我們的學歷都不高,他們說企業內部找不到適當的工作,一直到現在為止,9百多個收費員,只有43個被安排了工作,而沒有安排工作的,他們就叫我們自己去101人力銀行上面找...」,收費員陳小姐說,「你看,像遠東集團有愛買,我們可以去當收銀員啊」。問題是遠東承諾了「原薪錄用」,收費員平均薪水達到3萬5左右,愛買的收銀員會有這樣的薪資條件嗎?
也就是說,遠通電收與交通部只是簽下了表面上很好看,但實際上,實現可能性非常低,而且沒有強制力的條款,對此高公局也只是回應「業已督促遠通公司提供合適之職缺(高公局新聞稿)」,還不忘強調,「目前接受面談者計98人,接獲錄取通知者計56人,錄取比例大於二分之一」,可是卻不提收費員總共有9百多人,只有10分之1接受了面談,也沒有回應,如何「督促」,讓遠通電收買單。
而勞委會方面,勞動條件處一般權益科科長江衍平在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對於國道收費員的狀況,勞委會掌握得不多,針對資遣費的部份,江衍平自己原先也以為高公局的承諾是優於《勞基法》的「優惠資遣」,他也認為政府單位做事情,也不能說之前雖然沒有適用《勞基法》就什麼都沒有,不過依照《勞基法》84條之2「協商」的精神,收費員還是得透過勞資爭議的程序,勞政機關才有介入協商的空間。
原文: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7006